第五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推动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引导村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治安巡逻、帮教转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治安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