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等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流域综合管理,强化长江江西段、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重点流域环境治理,依法惩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倾倒、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惩处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