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加强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检验认定、调查处置、督办指导、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合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依法惩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