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