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在行政处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者保留。决定保留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