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或者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六)在土地开垦、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规定批准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或者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追缴国家应得的土地收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