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四)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