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土地综合整治。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社会资本投入土地综合整治有两个以上意向投资者的,应当采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经综合整治的土地,可以由投资主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发展相关产业。

经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林地、湿地等指标可以在省域内调剂使用。建设用地整治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