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不得将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土地权属不清晰、补偿不到位等的土地入库储备;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