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