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地方留成部分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分成比例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