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