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调节,合理确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维护土地市场平稳运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