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