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荒芜耕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