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地力监测,引导耕地使用者培肥地力,保障耕地质量不降低。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所需相关费用作为建设项目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