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地力监测,引导耕地使用者培肥地力,保障耕地质量不降低。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所需相关费用作为建设项目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