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予以奖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