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耕地开垦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