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统计等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