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个别设区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在其他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