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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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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其中,城乡基准地价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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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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