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其中,城乡基准地价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