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档案信息的管理监督,并对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已建成管廊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辖区内管廊管理相关职责。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体旅游广电、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