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政府特许经营、政府补贴等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鼓励管线单位、管理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