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廊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