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廊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