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入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