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入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管线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