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