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