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或者对发生影响管廊安全的危险情形处置不当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