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管廊安全保护区与既有管线保护区重叠区域内需要施工作业的,应当相互避让,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廊运营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