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损坏管廊;

(二)擅自进入管廊;

(三)损坏、擅自占用、挪移管线及附属设施;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内边界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等标识、标牌;

(五)向管廊内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危害管廊及管线安全;

(七)危害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