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损坏管廊;(二)擅自进入管廊;(三)损坏、擅自占用、挪移管线及附属设施;(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内边界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等标识、标牌;(五)向管廊内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危害管廊及管线安全;(七)危害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