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及标准由政府和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