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暂时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