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接受有关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实施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检、维护,并做好记录,记录副本送交管廊运营单位备查;
(三)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依据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管线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四)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改造,应当对管廊及已有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实施明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及时清理作业垃圾;
(五)建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管线普查工作;
(六)制定管线管理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保障管线设施和维护日常管理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