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