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