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维护及维护质量等内容。管廊运营单位依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服务。

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签订的协议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强制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