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手续,涉及人民防空、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林木保护、军事用地等情况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管廊工程设计方案,并采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