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手续,涉及人民防空、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林木保护、军事用地等情况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管廊工程设计方案,并采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