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管廊断面应当符合入廊管线接入、引出支线以及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管廊检修口、出入口等地上附属设施应当与周边城市风貌相协调。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管廊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绿植正常生长需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