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运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自然灾害和应对突发事件等要求。管廊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管线单位和管廊运营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