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以及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处理、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以及评议意见,不得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不得故意夸大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

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科研诚信记录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申请研究开发项目、参与科技奖励提名评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