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完善学术民主机制,加强科研道德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科研环境。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支解、篡改、假冒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者学术地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形成各种利益纽带或者人身依附关系,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