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科技创新规划和重大政策制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确定等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风险评估,鼓励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