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