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五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的作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