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提高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