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

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