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或者离岗创新创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