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流动机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岗位聘用条件,自主聘用人员,规范聘后管理。建立科学技术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