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和投入力度,优先支持高层次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跨行业和部门的研究队伍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依托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培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