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