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