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