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扩大选人用人、职称评聘、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