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目标的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